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万州区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落实国家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助推我区农业机械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等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以及事关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我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真实的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另行发布。市级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全市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控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全市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些范围内浮动,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且出现不正常的情况的,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结合真实的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相应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中央资金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根据本区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积极争取农机补贴专项资金,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补贴资金申请与受理。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申请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购机者在补贴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有效的“一卡通”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乡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提交补贴申请资料。乡镇(街道)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开展机具核验工作,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对高风险及补贴额超过3000元的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好且生产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入户抽查并记录机具现场验查记录表。
(四)审验公示信息。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补贴申请,镇乡(街道)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同时将补贴信息公示到村级公示栏,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不得公开居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电话等隐私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按打包批次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区财政局及时审核县农业农村委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乡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应在申请录入后共计4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核验、公示和补贴资金兑付。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要建立完整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深化落实区农业农村委及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区财政局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做好全区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及时预警和通报超时办理行为,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每年组织乡镇(街道)的农机购置补贴人员进行补贴政策及操作的过程的专题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解决的方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逐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规〔2022〕1号)等有关要求,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更加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